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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正式出台微塑料限制要求-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78条款

 

2023927日,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限制篇修订法规(EU) 2023/2055,在限制篇(REACH法规附件XVII)中新增第78条款关于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限制条款。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。

 

新增条款主要内容如下:

物质信息

合成聚合物微颗粒,固体聚合物,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:

(a) 包含在颗粒中且至少占这些颗粒的1%(按重量计);或在颗粒表面形成连续涂层;

(b) (a)点所述颗粒中,至少有1%的颗粒(按重量计)满足以下任一条件:

(i) 颗粒的所有尺寸等于或者小于5 mm

(ii) 颗粒长度等于或者小于15 mm,且长径比大于3

以下聚合物在此“合成聚合物微颗粒”定义范围内:

(a) 由自然界中发生的聚合过程产生的聚合物,与提取过程无关,不是化学改性物质;

(b) 根据附录15,证明可降解的聚合物;

(c) 根据附录16,证明溶解度大于2 g/L的聚合物;

(d) 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。

 

主要限制要求

1. 规定合成聚合物微颗粒不得单独作为物质投放市场,或者,如果合成聚合物微颗粒具有赋予混合物广受欢迎的特性,则其浓度等于或大于0.01%(按重量计)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,包括以下用途:

(a)  20291017日起,用于香水封装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;

(b)  20271017日起,冲洗产品,除非此类产品属于第(a)点。如冲洗产品包含用作研磨剂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,即剥离、抛光或清洁(“微珠”),则自20231017日起适用;

(c)  20351017日起,唇部产品、指甲产品以及化妆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第(a)(b)点。如唇部产品、指甲产品以及化妆品含有微珠,则自20231017日起适用;

(d)  20291017日起,驻留类产品,除非此类产品属于第(a)(c)点;

(e)  20281017日起,洗涤剂、蜡、抛光剂以及空气护理产品,除非这些产品属于第(a)点。如洗涤剂、蜡、抛光剂以及空气护理产品含有微珠,则自20231017日起适用;

(f)  20291017日起,医疗器械,如医疗器械含有微珠,则自20231017日起适用;

(g)  20281017日起,肥料产品;

(h)  20311017日起,植物保护产品以及生物杀灭产品;

(i)  20281017日起,第(g)(h)点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产品;

(j)  用于人工运动(场所)表面的颗粒填充物。

 

2. 规定了豁免该条款限制要求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(包括作为物质本身或在混合物中)以及产品。

3. 规定了含有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唇部产品、指甲产品以及化妆品的供应商的信息及标识要求。

4. 规定了部分受豁免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(包括作为物质本身或在混合物中)的供应商的信息要求。

5. 规定了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产品的制造商、进口商和工业下游用户的信息要求。

 

此外,增加附录15关于证明可降解性的规则和附录16关于证明可溶解性的规则。

 

什么是微塑料

微塑料“概念”首次在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汤普森等人于2004年发表的关于海洋水体和沉积物中塑料碎片的论文中提出,指的是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碎片和颗粒。实际上,微塑料的粒径范围从几微米到几毫米,是形状各异的非均匀塑料颗粒混合体。微塑料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种,一类是初生微塑料,即生产之时的粒径就小于5毫米的塑料微珠,常被用在有清洁作用的洗漱用品以及化妆品中;第二类是次级微塑料,是指大块塑料经过物理、化学和生物作用最终形成的微小颗粒,在化学成分上与塑料制品基本一致。相比于“白色污染”塑料,微塑料体积小,比表面积大,更容易吸附污染物成为其载体,因而,微塑料对于环境的危害程度更深。其已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、内分泌干扰物以及抗生素并称为四大类新污染物。近年来,多个国家均出台了对微塑料的限制管控要求,例如我国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发布了《“十四五”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》,要求禁止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部分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。此次,欧盟微塑料限制要求出台可为欧盟减少70%的微塑料污染,并在未来20年内累计减少50万吨微塑料垃圾,有力的推动了全球微塑料治理的进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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