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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盟更新《东盟化妆品指令》
在东盟第27届化妆品委员会(ACC)会议上,已审议通过更新《东盟化妆品指令》的相关规定。
所作之更新包括:
— 禁止使用三种香精致敏原;
— 更新指令中有关使用含染发剂成分的化妆品的规定;
— 限制使用氧化锌;
— 限制使用某种防腐剂。
在欧洲更新化妆品法规(EC)1223/2009之后,东盟也相应地作出了如下更新:
参考编号 | 物质名称 | CAS号 | 要求 | 实施日期 |
附件II第1381条 | 3-和4-(4-羟基-4-甲基戊基)-3-环己烯-1-醛/新铃兰醛(HICC) | 51414-25-6/ 31906-04-4 | 禁用 | 2019年8月23日(新产品)
2021年8月23日(现有产品) |
附件II第1382条 | 2,6-二羟基-4-甲基-苯甲醛/苔黑醛(Atranol) | 526-37-4 | 禁用
| 2019年8月23日(新产品)
2021年8月23日(现有产品) |
附件II第1383条 | 3-氯-2,6-二羟基-4-甲基-苯甲醛/氯化苔黑醛(Chloroatranol) | 57074-21-2 | 禁用 | 2019年8月23日(新产品)
2021年8月23日(现有产品) |
附件III第8、 8a、9、9a、16、 22、189-205、208、222、 223、 225、 227、230、232、234、237-239、 241-246、248-285、 289-311条 | 所有氧化以及非氧化染发剂成分 | / | 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中必须包含“佩戴适当的手套”这一使用说明信息。 | 2020年12月1日 |
附件IV | 氧化锌 | / | 禁止用于可能通过吸入方式导致肺部暴露的情况。 | 2018年12月1日 |
附件VI第57条 | 甲基异噻唑啉酮(MIT) | 2682-20-4 | 洗去型化妆品中的最大允许浓度为: 0.0015% | 2019年6月1日 |
信息来源:
1.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(HSA)发布的针对第27届东盟委员会会议采纳的《东盟化妆品指令》相关附件所作之更新
2. 菲律宾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的第2018-003号《通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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