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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盟更新《东盟化妆品指令》

 

在东盟第27届化妆品委员会(ACC)会议上,已审议通过更新《东盟化妆品指令》的相关规定。

 

所作之更新包括:

  禁止使用三种香精致敏原;

  更新指令中有关使用含染发剂成分的化妆品的规定;

  限制使用氧化锌;

  限制使用某种防腐剂。

 

在欧洲更新化妆品法规(EC)1223/2009之后,东盟也相应地作出了如下更新:

参考编号

物质名称

CAS

要求

实施日期

附件II1381

3-4-(4-羟基-4-甲基戊基)-3-环己烯-1-/新铃兰醛(HICC

51414-25-6/ 31906-04-4

禁用

2019823日(新产品)

 

2021823日(现有产品)

附件II1382

2,6-二羟基-4-甲基-苯甲醛/苔黑醛(Atranol

526-37-4

禁用

 

2019823日(新产品)

 

2021823日(现有产品)

附件II1383

3--2,6-二羟基-4-甲基-苯甲醛/氯化苔黑醛(Chloroatranol

57074-21-2

禁用

2019823日(新产品)

 

2021823日(现有产品)

附件III8 8a99a16 22189-205208222 223 225 227230232234237-239 241-246248-285 289-311

所有氧化以及非氧化染发剂成分

/

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中必须包含“佩戴适当的手套”这一使用说明信息。

2020121

附件IV

氧化锌

/

禁止用于可能通过吸入方式导致肺部暴露的情况。

2018121

附件VI57

甲基异噻唑啉酮(MIT

2682-20-4

洗去型化妆品中的最大允许浓度为: 0.0015%

201961

信息来源:

 

1.        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(HSA)发布的针对第27届东盟委员会会议采纳的《东盟化妆品指令》相关附件所作之更新

2.         菲律宾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的第2018-003号《通告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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