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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限制在洗去类化妆品中使用D4和D5
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1月10日发布法规(EU)2018/35,限制在法规(EC) No 1223/2009第2(1)(a) 条所定义的洗去类化妆品中使用八甲基环四硅氧烷(D4,CAS号556-67-2)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(D5,CAS号541-02-6)。本法规应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后20天生效。
根据法规(EC)No.1907/2006附件XVIII中的标准,D4和D5被欧盟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分别确定为持久性、生物累积和毒性(PBT)物质和高持久性、高度生物累积(vPvB)物质。当用水清洗含有D4或D5的化妆品时,可能会引起环境问题。另外,考虑到D4和D5在使用后随时间蒸发,虽然尚未对这些产品所含环境风险进行评估,但委员会仅对洗去类化妆品中D4和D5的预期用量设置限制来解决风险问题。
D4和D5在洗去类化妆品中的最大含量分别被限制为不超过0.1%(重量)。新限制条件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。
附件XVII | 物质名称 | CAS号 | EC号 | 限制 |
条目70 | 八甲环四硅氧烷(D4) | 556-67-2 | 209-136-7 | 洗去类化妆品中(D4)或(D5)任一种物质含量等于或大于0.1%(按重量计),则2020年1月31日后不得投放市场。
本条款所述“洗去类化妆品”,指法规(EC)No 1223/2009 第2(1)(a)条中定义的,在正常条件下,使用后用水清洗干净的化妆品。 |
十甲基环五硅氧烷(D5) | 541-02-6 | 208-764-9 |
合规时间表:
从2020年1月31日起,只有符合本法规的化妆品才能投放联盟市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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